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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自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通知》明确,以三类指标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二是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三是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通知》提出,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机制的五条具体措施,包括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
自然资源部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负总责。自然资源部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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